DB11∕307-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
本标准为全文强制。 本标准是在《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)) (试行) (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 年10 月15 日发布〉的基 础上,依据GB 8978一1996 <<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制定的。 本标准规定了7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,其中一类污染物13 项,三类污染物62 项,比GB 8978-1996 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多设立自项。 同时,本标准对北京市执行GB 18918-2002 <<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,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,作了明确规定。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-1996 <<污水综合排放标准)),其中44 项指标的 限值与GB 8978-1996 <<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相当, 23 项指标的限值严于国家标准:对于有毒有害有机 污染物的排放控制,不设单位建设年限区分。 附录A 是规范性附录[ <<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~)) (京政函[1998]18 号) ]。 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,被 DB11/ 307-2013代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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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档关键词: 排放 水污染 标准 DB11 307